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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产品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某一特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活动。 产品质量鉴定的产品大多是已损坏、失效、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产品质量鉴定是通过对产品的观察、检测、结合专家组的意见,对产品整体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我们不得不说,产品质量鉴定并不是想鉴定就可以鉴定的,更不是一件主观性很强的事情,而是要用途合法、尊重社会公德、科学和实事。因此,对于委托人来说,产品质量鉴定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的,包括诉讼本身,也是有风险的。 在我们看来 产品质量鉴定至少有如下风险需要您知晓: 1 鉴定报告存在不被采信 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是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提供的鉴定材料,运用科学技术及检验分析手段,或专业知识对鉴定项目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得出的,由人民法院开庭确定能否被采信。 2 鉴定意见达不到当事人期望 产品质量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公正的原则,由于鉴定材料及技术水平的局限性,鉴定意见可能存在对当事人不利的风险。因此不能达到当事人期望。 3 鉴定意见不明确 鉴定意见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受制于客观证据条件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因此存在不能得出明确鉴定意见。 4 申被双方不配合,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风险 配合鉴定专家开展鉴定工作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如故意阻碍或者不提供鉴定资料,导致鉴定终止的,人民法院可以“证据妨碍”原则分配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不配合鉴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风险。 5 委托方无法回收鉴定费用的风险 鉴定费用属于有偿技术服务费,根据谁主张谁申请举证的原则先行垫付,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最终由人民法院根据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进行裁决,由于被申请方公司存在破产、清算、无力支付或注销等其它情况的发生,存在鉴定费用无法收回的风险。 6 鉴定终止的风险 鉴定对象有争议、不具备鉴定条件,时间因素或不可抗拒的其它因素,申请方或被申请方同意合解,放弃等因素,导致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风险。 7 鉴定专家不能出庭 配合人民法院开庭对鉴定意见质证是鉴定专家的法定义务,根据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申请鉴定专家出庭的当事人应先行支付专家出庭费用,如未支付费用,鉴定专家有权拒绝出庭,同时也存在鉴定专家个人因素及一些不可控因素等,导致鉴定专家存在不出庭的风险。 |